法院概況

中院基本職能
潮州人中級人民法院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源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崗位責任制。
一、潮州人中級人民法院職責
hg9558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和本院認爲依法應當有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及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依照審判監管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知道基層人員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一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指導全市法院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調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